〔自由時報記者楊久瑩、魏怡嘉/台北報導〕「生命無法代理,孕母不是工具!」一邊喊著口號,一邊邀請大家參與「反對代理孕母草率上路」連署,包括婦女、人權、宗教等民間團體昨提出代理孕母五大質疑,要求衛生署正視,錯誤的孕母制度可能為社會帶來的衝擊。 國外由非營利機構仲介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今將公布「公民審議會議」結論,準備將爭議不斷的「代孕生殖法」草案推動上路,勵馨、兒福等多個團體昨提出質疑,呼籲應更謹慎評估代孕制度。 民間團體指出,代孕生殖法草案第二十條寫明,代孕契約應「無償」,卻又可以有金錢(營養費、補償費等)來往,加上公民會議要討論是否開放「商業仲介」,更完全背離原始精神。據了解,各先進國家皆規定須由非營利機構擔任仲介角色,台灣卻在思考代孕開放商業仲介。 孕母無保障 對胎兒不公 民間團體也質疑,草案第廿五條規定,「代孕者尚未因胚胎植入手術而懷孕者,代孕契約可因委託夫妻離婚而終止」,胚胎指的是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,亦即,只要委託夫妻離異,就可終止代孕契約,不僅代孕者毫無保障,對小生命也不公平。 另針對「懷孕期間孩子究竟是誰的?」草案第十五條規定,「代孕生殖所生的子女,從受精卵著床開始,即視為委託夫妻的婚生子女」,則已違背了我國民法分娩者為母的規定。 民團代表指出,許多國家規定,須透過收養或是準收養的法律程序,孩子才是委託夫妻的孩子,並准許孕母有一定的反悔期;英國甚至規定代孕者在交出孩子前,就是孩子的母親。反觀台灣,著床那一刻起,孩子就成了委託夫妻的孩子,創各國先例。 另外,孩子是否有權知道身世?根據草案精神,代孕者基本上只是出借子宮(或卵子)的人,與孩子毫無關係,但國外多數代孕者可定期探視孩子,英國甚至開放經人工生殖生下的孩子在十八歲後,有權得知捐贈者身分。 國健局︰草案未定案 國健局副局長孔憲蘭表示,九十三年公民會議做出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,九十五年「代孕生殖法」草案提出後,開過二十多場會議,後因民間團體認為,應對有爭議的議題部分再開會討論,才有這次公民會議;會議結論將是重要參考,但不代表草案定案,須再由官方及民間團體討論,還有更重要的立法程序,或許是另一個討論的開啟,而非結束。 新聞來源: YAHOO新聞 | 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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